“舞台灯光是戏剧演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句话是在当今舞台灯光对戏剧演出产生特定作用的情况下而言的。要知道,在戏剧产生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人们并不理解舞台光的价值。最早的戏剧演出,无论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露天剧场演出,还是文艺复兴初期的公众剧场演出,都是在白天自然光源照明下演出的。在这段历史时期中,虽然也有在室内的演出,如中世纪的教堂演出,文艺复兴时期的宫廷演出,但是当时的演出如果在白天,仍借助于通过窗户透射进室内的阳光;如果在晚间演出,则借助于原建筑物内的油灯、蜡烛、火把作为演出照明。几乎在十几个世纪里的演出,人们总是毫不介意地利用着这些光源。这样一些照明方式,从演出实用需要,可以说有照明。但是,从舞台灯光艺术价值衡量,也可以说没有“照明”。因为这种照明只能产生一个简单的概念,即“照亮”。
公元前5世纪希腊每年在庆祝酒神节的同时举行戏剧节,很多戏剧家参加演出。每位家的戏要连续演一整天。从太阳升起就开始演出,一直演到日落。因此有不少悲剧的第一场剧情是以黎明为背景。这反映当时剧作家的创作思想中也希望能够制造出与剧情相吻合的演出气氛。“黎明”作为悲剧的开端也仅是“制宜戏剧”对自然光的一点利用。那个时代的戏剧内容虽然也有需要表现日月水火、风雨雷电、光明与黑暗等情节气氛,但光却无能为力。因此当时的演出,只能采取以物形象的象征性和道具的暗示性等程式化的表演方式来表达戏剧情景。中世纪时期在神秘剧演出中曾出现过用松香、木炭粉末等易燃品制造烟火效果,但这仅是与光有一点联系的某些局部性特技效果。在这段历史时期,舞台美术造型手段也基本上排除了光的造型因素,光只能起到照亮对象的作用。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以至到文艺复兴初期,这段戏剧历史虽然时间很长,但在舞台灯光方面所能描述的却是很短,很简单。